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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商标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2:45:53    

商标异议是指 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这一制度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异议人可能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可能损害自己的商标权益。

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异议人可能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如商标含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

商标不具显著性:

异议人可能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能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异议人可能认为商标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如申请人并非商标的真正所有者或未获得合法授权。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民或法人。异议人需要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异议理由。商标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和理由,进行调查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权利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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