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有哪些性质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7:03:54行为性质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分类方式及行为性质:
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颁发行政许可、发放补贴等,使当事人获得某种权益。
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收税款、罚款等,使当事人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
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颁发营业执照、签订行政合同等。
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紧急情况下或简易程序中,可以不具备法定形式,如消防队在紧急情况下拆除障碍房子。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等。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
这些分类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可以结合使用以更全面地描述行为的性质。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具体场景或问题,可以进一步细化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