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要求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6:24物业用房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服务用房应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且不少于50平方米。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应当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7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物业服务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并且具备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通风、采光、卫生间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
必须配备足够的空间用于存放物业管理所需的工具、设备、材料等。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
如不按规定配备物业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物业用房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以满足物业管理的需要,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依据当地的具体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规划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