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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津贴规定多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9 00:21:55    

新疆地区津贴规定如下:

高温津贴

标准: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

发放时间:6月至9月。

发放条件: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六类地区:现行人均津贴为299元,调整后为1000元。

五类地区:现行人均津贴为286元,调整后为680元。

四类地区:现行人均津贴为239元,调整后为400元。

三类地区:现行人均津贴为128元,调整后为230元。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新疆籍人员:按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贴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补贴。

乌鲁木齐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2/3给予补贴。

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2/3给予补贴。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每月增加15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58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30元。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07元,六级每月增加9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义务兵津贴

第一年:每月津贴700元。

第二年:每月津贴820元。

晋升士官后:下士约4500元左右,中士约5400元左右,上士约64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约7400元左右。

生育津贴

标准: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女职工流产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这些津贴和补贴旨在保障劳动者在不同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详细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这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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