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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再迎重磅利好 北京启动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3 10:05:00    

本报记者 樊红敏 北京报道

备受业内关注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再迎新突破。

日前,《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业内独家获悉,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5〕40号,以下简称“《通知》”)。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通知》尚处于依申请公开阶段,不过,记者从多个渠道证实,确认了该文件的真实性。

《通知》要求,北京监管局指导北京辖内信托公司进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根据《通知》,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公示的行为。

《通知》表示,委托人转让的股权应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立股权信托的,适用本通知。前述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参照适用本通知。

根据《通知》安排,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分为三步:一是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二是签订信托文件;三是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

其中,关于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的具体流程。《通知》表示,股权所在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或信托机构等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法定申请材料、信托文件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出具的证明文件。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准予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并在营业执照标注“本公司股东×××(代表某某信托产品)”。

据了解,信托财产登记作为我国民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发挥信托灵活性和功能优势,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以来,我国《信托法》虽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但因缺乏配套登记机制,导致信托财产权属模糊、风险隔离效力存疑。

不过,近几年,有关部门一直在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构建。

202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其中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推动非资金信托财产登记落地。

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探索中,北京市按下了“加速键”。

2024年12月,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明确北京辖内信托公司可以将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设立不动产信托。

今年3月27日,中信登宣布,即日起向北京辖内信托机构提供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相关登记服务。

紧接着,4月2日,北京辖内的国投泰康信托和外贸信托分别在通州区和昌平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首次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双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正式落地,标志着不动产信托登记政策从“制度设计”迈向“实践落地”。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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