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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诉权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59:24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起诉权: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权: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申请回避权:

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调解权:

包括请求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反诉权:

被告可以提出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对立的诉讼请求。

辩论权: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

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上诉权: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权:

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定。

撤诉权:

原告可以撤回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权:

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查阅权:

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复制权:

当事人有权复制案件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法庭笔录补正权:

当事人有权要求补正法庭笔录中的错误或遗漏。

管辖异议权: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

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财产保全申请权:

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影响案件的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申请权:

在诉讼过程中,如当事人急需某项权利的保护,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补正法律文书中的笔误。

要求补充判决权:

如果法院的判决漏判了某项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补充判决。

以上列出的诉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出来的,具体权利可能会随着法律修订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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