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一觉≠酒醒!桂林两人“隔夜酒驾”被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2 09:49:00近期,桂林交警接连查处两起 “隔夜“的酒驾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蒙某与刘某均认为经过休息酒精已代谢,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最终被交警查获并依法处罚,这两起案例再次提醒大家:酒后驾车隐患不分时段,切勿因 “隔夜” 而心存侥幸。
8月4日8时许,在秀峰区十字街路口。桂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秀峰大队执勤民警拦下一辆闯禁行的货车,在靠近驾驶人蒙某时,闻到一股明显的酒气。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蒙某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他称自己昨晚和朋友吃宵夜喝了啤酒,直到凌晨2点才结束,睡了几个小时后酒醒了才开车,认为自己不应被判定为酒驾。对此,民警立即联系医院,医护人员现场对蒙某进行了血液酒精检测。
8月13日,经医院检测,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49mg/100ml。尽管该数值较呼吸检测数值有所下降,但仍达到酒驾标准,违法事实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秀峰交警对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无独有偶,8月14日7时许,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获另一起“隔夜酒驾”。
驾驶人刘某交代,8月13日晚与朋友饮酒至凌晨,因知晓酒后驾车危险,当时选择入住酒店。8月14日清晨,他认为“此时交警少、休息后酒精已代谢”,便驾车返程上班,不料刚上路就被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达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刘某懊悔表示,自己低估了酒精代谢时间,侥幸心理最终导致违法。永福交警依据相关法规,同样对其作出“罚款13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交 警 提 示
饮酒后体内酒精完全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大量饮酒后(特别是高度酒),数小时内体内酒精很难“消化分解”,即使隔顿或隔夜,体内通常还会含有未分解的酒精,因此“隔顿酒”、“隔夜酒”依然可能导致酒驾。总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